音樂生活報社關(guān)于公開征求《嗓音矯治師評定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通知
時間:2023/7/14 9:59:22   文章來源:音樂生活報

        為進一步促進咽音振興,做好嗓音矯治師評定工作,音樂生活報社起草了《嗓音矯治師評定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現(xiàn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,于2023年7月14日前向音樂生活報社反饋意見:

    聯(lián)系地址:北京市東城區(qū)東中街58號美惠大廈C座203室 王建松(收)

    聯(lián)系電話:010-65546511/15612697921

    電子郵箱:musiclifebm@htaec.com

    附件:嗓音矯治師評定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音樂生活報社

2023年7月10日



附件

嗓音矯治師評定暫行辦法

(征求意見稿)


第一條 為進一步傳承嗓音科學家林俊卿先生獨創(chuàng)的嗓音發(fā)聲矯治方法,有序開展嗓音矯治師評定工作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嗓音矯治師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
第三條 音樂生活報社是嗓音矯治師評定工作的主辦單位,承擔評定工作的經(jīng)濟、法律和社會責任。

第四條 嗓音矯治師評定工作由音樂生活報社會同文化和旅游部相關(guān)直屬單位、咽音振興專家委員會(下稱“專家委員會”)負責實施。

第五條 嗓音矯治師評審小組成員以嗓音與藝術(shù)嗓音編輯部(下稱“編輯部”)和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共同提名,音樂生活報社批準的方式產(chǎn)生。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由常年從事嗓音矯治且業(yè)績突出者擔任。

第六條 對初級嗓音矯治師、中級嗓音矯治師、高級嗓音矯治師的評定工作,每年進行一次。

對早期師從林俊卿且嗓音矯治業(yè)績突出者,可直接認定其為特級嗓音矯治師。

咽音練聲法傳承人、咽音訓練師也可以作為申報人并參加上述嗓音矯治師的評定。

第七條 嗓音矯治師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
    (一)具有對咽音練聲法的詮釋、示范及鑒別能力;

    (二)具有相應的嗓音矯治水平;

    (三)持有相應層級且經(jīng)主辦單位認同的導師推薦函;申報人導師已故的,其推薦函按《咽音練聲法傳承人評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(一)》第十條規(guī)定辦理;

    (四)持有相應層級且經(jīng)主辦單位認可的咽音特訓證書;

    (五)專家委員會認為還應該具備的其他條件。

第八條 申報人應當盡量提交下列經(jīng)過公證或第三方確認的書面或音像證明:

    (一)對無喉人復聲的證明;

    (二)對各聲部音域拓展的證明;

    (三)對中老年倒嗓矯正的證明;

    (四)對戲劇演員聲音損害恢復的證明;

    (五)對青少年倒嗓矯正的證明;

    (六)對教師等職業(yè)用嗓治療的證明;

    (七)對聲樂工作者聲帶病變治愈的證明;

    (八)以醫(yī)學(喉鏡等)、科技等手段檢測矯治前后數(shù)據(jù)變化情況的證明。

     對上述嗓音矯治師評定條件的描述,最終以相關(guān)實施細則或問題解答規(guī)定的為準。

第九條 對申報人嗓音矯治水平的認定,須以考試的方式進行??荚嚰案裾撸侥苓M入本辦法第十一條規(guī)定的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;考試未及格者,滿三年方可重新申報。

具備本辦法第七條(四)規(guī)定條件者、獲定向提名的嗓音矯治申報人、經(jīng)評定的咽音練聲法傳承人或咽音訓練師,可免于相應的嗓音矯治水平認定考試。

第十條 評審工作應嚴格執(zhí)行初步審查、再次審查、初步審議、再次審議、社會公示、審定、批準等程序。

第十一條 初步審查。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(下稱“秘書處辦公室”)對申報人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步審查,包括對申報人提交文件完整性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,形成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。

在此期間,秘書處辦公室同時對推薦人資格進行審查。

第十二條 再次審查。編輯部對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進行會議審查,形成審查合格人員名單。

第十三條 初步審議。專家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(下稱“秘書長辦公會”)對審查合格人員名單進行會議審議與表決,形成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建議名單。

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建議名單的形成,須經(jīng)秘書長辦公會成員表決,且半數(shù)以上成員同意。

在此期間,嗓音矯治師候選人須與主辦單位簽署含有一致行動人內(nèi)容的協(xié)議書;簽約者方能進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名單。

第十四條 再次審議。評審小組對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建議名單進行會議評審與表決,形成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名單。

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名單的形成,須經(jīng)評審小組成員投票表決,且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同意。

第十五條 社會公示。對評審小組提交的嗓音矯治師候選人名單,通過《音樂生活報》及相關(guān)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。公眾可以在公示期內(nèi),以書面形式對嗓音矯治師候選人提出異議。

公示期滿后,評審小組審議公示期內(nèi)對候選人的反饋意見,形成嗓音矯治師名單,并報專家委員會審定。

第十六條 審定。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以書面審閱的形式,對已形成的嗓音矯治師名單進行審定。

第十七條 批準。音樂生活報社以書面批復的形式,對已審定的嗓音矯治師名單予以批準。

第十八條 由主辦單位向獲評者頒發(fā)嗓音矯治師資格證書。

第十九條 《音樂生活報》及相關(guān)媒體對上述嗓音矯治師名單予以公布。

第二十條 建立嗓音矯治師定期評估制度。評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。評估內(nèi)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學與研究情況、技藝水平、行業(yè)自律、表率作用和義務(wù)履行情況。對不合格者,取消其嗓音矯治師資格,并向社會進行公示。

第二十一條 建立嗓音矯治師證書定期換證制度。換證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。依據(jù)年度評估結(jié)果,對保留嗓音矯治師資格的,換發(fā)新證;對被取消嗓音矯治師資格的,收回已頒發(fā)的證書,并在五年內(nèi)不再受理其嗓音矯治師的申報。

第二十二條 編輯部建立嗓音矯治師檔案,每年不定期公布或更新嗓音矯治師證書持有人名單及編號。公眾可通過嗓音矯治師證書管理系統(tǒng)查閱持證嗓音矯治師情況。

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定的相關(guān)人員如存在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行為,音樂生活報社有權(quán)對其采取通報批評、取消資格、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。
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音樂生活報社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實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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